50. 依教師法規定,以下何項屬於教師享有的權利? (A)擔任導師 (B)對學..-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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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Min Chiu(感 大二上 (2015/06/30)
教師法第16條 第16條 (教師權利)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1、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2、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3、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是權利也是義務) 4、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5、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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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Lydia 大四上 (2021/05/30)
第 五 章 權利義務
第 31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B)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 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