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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對此,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此授權,訂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B)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須經過許可
(C) 大法官會議第 443 號解釋,即與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之事務有關
(D) 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主要規範對象為外國人與國民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2F
張蓉 國二下 (2015/08/17)
大法官會議第 443 號解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3F
Amber Huang 大三上 (2017/04/23)

443役男出境

517後備軍人申住所(含退伍軍人)

1.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罪

2.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10條無違背。

3.違反申報義務已產生 ( 妨害召集之結果),(嚴重影響國家安全),(以意圖避免召集論罪) ,乃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權限。

   與憲法23條無牴觸。

4F
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研一下 (2017/05/03)
最佳解答的大法官釋字打錯了哦,是釋字443而非釋字433...

12.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