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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對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無效乃自始無效
(B)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區分標準為該處分之瑕疵是否明顯且重大
(C)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屬於無效之行政處分
(D)逾越法定救濟期間之行政處分即產生形式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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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Tong 大二上 (2015/04/25)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所作成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3F
villa3638 小一上 (2019/11/12)
綜合以上各位說明

(A) 行政處分無效:有一定瑕疵而自始不發生效力,但仍然具有行政處分的形式。

(B) 重大明顯「無效」
      重大非明顯「得撤」

(C)非行政處分:非行政機關之處分行為,只有行政處分的表象,沒有實體上或程序上效力。
例如:人民謊稱是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處分
例如:就像我們現在還沒考上公務員,卻偽裝公務人員去開行政處分,那根本連行政處分都不是了,只是張廢紙,根本沒有有效無效的問題。


(D)
形式存續力: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對於該處分已於法定救濟期間不能依法訴請救濟,亦即不異議、訴願及行政訴訟,該處分因而發生不可爭力,與判決之形式確定力相似。又稱「不可撤銷性」

34F
施錫家 高三下 (2021/09/23)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本質上還是私人,不是公務員

35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7/10)

(D)行政處分若逾越法律救濟期間而人民未提起救濟、或經當事人拋棄救濟權利、或是窮盡法律救濟途徑、或案件本身不許人民提起救濟等情形,基於法律安定性以及紛爭應盡速定紛止爭之原因,行政處分會產生「形式存續力」之拘束效果,涉及行政處分之「不可爭訟性」,也就是說人民不得再以訴願、行政訴訟等一般法律救濟程序請求撤銷該處分


除非行政機關自己良心發現幫你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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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符合程序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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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對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無效乃自始無效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