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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如法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罪並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執業登記。」請問依據司法院解釋,上述規定係屬下列何種合憲之限制?
(A)就駕駛人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
(B)就駕駛人之客觀條件,對人民工作權所為之限制
(C)就駕駛人之客觀條件,對人民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
(D)就駕駛人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財產權所為之限制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林定寬 國三下 (2017/02/28)
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限制之事項屬於個人努力可以改變.....看完整詳解
15F
葉知 大二上 (2019/05/23)

釋字584

16F
Jc 高三下 (2020/05/21)


釋字 第 584 號 : 道交條例禁曾犯特定罪者駕計程車規定違憲?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

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

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

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


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25 如法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罪並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執業登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