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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規定在學學生不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影響其收回耕地之權, 涉及何種基本權及原則?
(A)財產權及信賴保護原則
(B)財產權及法律保留原則
(C)工作權及信賴保護原則
(D)健康權及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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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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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linhhh 大一上 (2015/05/30)
只要是要點、注意事項等.....看完整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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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AS 小二下 (2019/06/07)

樓上,B的重點應該是指"陳情作業"的要點吧 屬於機關內部處理事情的規定

10F
109人事高考已上榜 國一下 (2019/11/27)

其實不矛盾啦.....人家的重點是觸犯某權利

而且那只是猜題技巧的參考而已

但是你只看到要點就上貼上來了

你那題考法律保留

(二).絕對法律保留

            屬此等級事項者,需以法律定之,以符合憲法23條規定。如下: 

            1.剝奪生命/人身自由限制之刑罰法定(參照#680 海關緝私條例之空白刑罰 違憲)      (D)

            2.憲法委託事項--->憲法24條 國賠。憲法136條創制複決,現為公投事項。

            3.國家對大學監督(參照#450 大學法及其細則要求設置軍訓室,侵犯憲法11條講學自由)

            4.徵收事項(參照#409 土地法 都計法 徵收規定不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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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大二上 (2021/09/11)
釋字581
「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以下稱注意事項)係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內政部為執行土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刪除)所訂定。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公私法人、未滿十六歲或年逾七十歲之自然人、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者及在學之學生(夜間部學生不在此限),皆不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致影響實質上具有自任耕作能力者收回耕地之權利,對出租人財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應不予適用。本院釋字第三四七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變更。

36 「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規定在學學生不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