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其中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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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u-chiao Lee 大三下 (2018/11/25)
未兼行政教師 【教師評審委員會】 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2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3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不得少於委員總額2/3 |
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7/14)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申評會之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教師組織代表,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評會,由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在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由全國教師會推薦。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