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最晚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幾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阿摩線上測驗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1/10/15): 法規名稱: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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