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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契約成立後,客觀事實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此稱之為:
(A)給付不能原則
(B)失權效原則
(C)歸責原則
(D)情事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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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Gary 大一下 (2017/10/30)
情事變更原則,為契約法上之解釋原則。英美法上認為情事變更原則係指契約成立或履行中,遭遇不可預料的障礙,或新情況致使.....看完整詳解
6F
小閔(109消特) 大二上 (2020/04/09)

給付不能:可歸責債務人事由,導致不完全給付者,其中來得及補正就是給付遲延;如果來不及補正就是,給付不能

權利失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導致義務人依該情況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時,則基於誠信原則,權利人將不能再行使該權利。例如: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的設定。這麼做多少有立法者不希望法律事實永遠處於不穩定的狀態。

歸責原則:指確定違約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原則。
當事人違約後,應以當事人的過錯,還是以發生的損害後果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根據,這是歸責原則的內涵所在。

7F
阿喵 高二上 (2020/07/10)
瑕疵擔保責任_只歸責於債權人時
給付不能和不完全給付_只歸責於債務人時

36 契約成立後,客觀事實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