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誣告罪規定在第169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最高法院的看法(18年上字第1228號判例),在此處的「該管公務員」是指「具有偵查犯罪權之公務員」,也就是必須向有偵查犯罪權之公務員誣告,才算誣告。
48 甲申請建築執照條件不合,希望市府承辦人員乙通融未果,因而以電話向市長捏稱乙向他索取紅包。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A)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不具有偵查犯罪權之公務員
(B)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之誣告罪不具有偵查犯罪權之公務員(C)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之準誣告罪不具有偵查犯罪權之公務員(D)不成立犯罪(黑函~有人升官,就有人會受影響,受影響者為生存而做出有利自己而不傷及他人重大法益事項,實為無期待可能之情事,故不罰。感恩你看到這,以上亂掰的!)
48 甲申請建築執照條件不合,希望市府承辦人員乙通融未果,因而以電話向市長捏稱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