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起訴之效力? (A)管轄之恆定 (B)當事人之恆定 (C)重複起..-阿摩線上測驗
5F Chan Hom Lin 國三上 (2016/06/02)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詳細解 說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job_id=8050&article_category_id=219&article_id=7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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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12)
(A)管轄之恆定(O) 民事訴訟法 第 254 條 (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