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D)
只有當事人能捨棄上訴權(刑353)
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
(B)檢察官是可以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與捨棄上訴權的
(C)被告配偶是獨立上訴權,能替被告之利益上訴,但並未授權她可以代替被告「捨棄」上訴權(非當事人),不然可能害被告被自己的配偶陰
另一個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或「告訴人」也不是當事人,因此他們也沒有所謂捨棄上訴權的問題(-->檢察官)
(D)辯護人可以為被告之利益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畢竟只是代理),也自然更不可能代為捨棄上訴權
辯護人不可捨棄上訴權,也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
第 353 條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第 354 條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第 355 條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第 356 條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第 357 條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第 358 條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第 359 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 360 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46 對於上訴權的捨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提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