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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6 對於上訴權的捨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提出
(B)為被告之利益,檢察官得捨棄上訴權
(C)被告之太太不得捨棄其上訴權
(D)辯護人得捨棄其上訴權,但不得與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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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高二上 (2015/05/10)
民訴:439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看完整詳解
15F
鄭光宇 國三下 (2021/07/01)

(B)(C)(D)

只有當事人能捨棄上訴權(刑353)


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


(B)檢察官是可以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與捨棄上訴權的

(C)被告配偶是獨立上訴權,能替被告之利益上訴,但並未授權她可以代替被告「捨棄」上訴權(非當事人),不然可能害被告被自己的配偶陰

另一個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或「告訴人」也不是當事人,因此他們也沒有所謂捨棄上訴權的問題(-->檢察官)

(D)辯護人可以為被告之利益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畢竟只是代理),也自然更不可能代為捨棄上訴權

16F
Lin Tony 大四下 (2022/03/11)

辯護人不可捨棄上訴權,也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

17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05)

第 353 條
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第 354 條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
第 355 條
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
第 356 條
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第 357 條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第 358 條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第 359 條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 360 條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通知他造當事人。

46 對於上訴權的捨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提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