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A) 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第 10 條 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B) 教師進修研究之獎勵第 33 條 第三項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原名稱: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法規命令(C) 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事項第 32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
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A) 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第 10 條 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B) 教師進修研究之獎勵第 33 條 第三項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原名稱: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法規命令(C) 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事項第 32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D) 教師之待遇→○第 36 條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29 依教師法之規定,下列那一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A)教師長期聘任之聘期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