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設置社區
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委託條件與方式、校務運
作、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場地、收費退費、補助、
獎勵、評鑑、學習證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者,以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
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為限。
非依第一項規定設置或委託辦理之組織或機構,不得使用
社區大學之名稱。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公布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第 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之;委託學校辦理者,並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明定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目的或任務。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類題25.依終身學習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A) 一般財團法人(B) 公益社團法人(C) 公立學校(D) 私立學校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58370答案:A難度:適中
35 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