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5 商人將商品目錄及價目表寄送給眾多客戶的行為,其法律性質為: (A)要約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