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21 對重婚之配偶,自重婚情事發生後已逾多久,他方配偶不得請求離婚? (A)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