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某機關辦理垃圾棄置場處置設計監造案,機關採用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機關若已將規劃報告公開,並列為招標文件一部份,參與規劃廠商去函招標機關表示欲投標,機關應如何處理?
(A)依法不得允許其投標。
(B)檢討如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可同意其投標。
(C)雖檢討無不公平競爭,仍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同意其投標。
(D)報主管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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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6), C(8), D(3), E(0) #1629613
統計: A(5), B(76), C(8), D(3), E(0) #1629613
詳解 (共 4 筆)
#6157954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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