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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有關廠商對於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
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 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
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
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
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B) 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
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
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
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D)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
外之機關申訴者,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
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