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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
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導雨設施及沉
砂池。某工地總面積為 4000 平方公尺,試問:
沉砂池總設計容量應為多少?
(A) 10 立方公尺以上。
(B) 40 立方公尺以上。
(C) 100 立方公尺以上。
(D) 400 立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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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65), C(451), D(106), E(0) #933610
統計: A(23), B(165), C(451), D(106), E(0) #933610
詳解 (共 2 筆)
#1337267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04.11.24.修正) | |
| 第 九 條 | 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 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 及導雨設施。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 此限。 前項之水泥業指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 工地澆鑄用者。 第一項事業應設置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產生之廢 水,其沉砂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設計容量應為工地或作業場所範圍總面積乘以○.○二五公尺 以上。 二、非下雨期間最高液面距池頂高度應大於池深之二分之一。 三、應採不透水材質。 擋雨、遮雨、導雨設施及沉砂池應定期維護、清理淤砂,並記錄清理 維護時間及方法;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 第一項事業依核發機關核准之內容採行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其逕 流廢水經沉砂池處理後,得自核准之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 雨量大於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沉砂池總設計容量時,超過總設計容量之 逕流廢水量,得以繞流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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