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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下列之優先購買權,何者僅具有債權效力?
(A) 租地建屋者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
(B) 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
(C) 基地所有權人出賣基地時,地上權人、典權人之優先購買權
(D)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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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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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一下 (2018/04/09)
土地法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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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28)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8下列之優先購買權,何者僅具有債權效力?(A)租地建屋者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權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