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依法具有定期將供家用或營業用之逾期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送驗之義務?
(A)用戶
(B)消防機關
(C)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
(D)小吃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7), B(257), C(4146), D(79), E(0) #1158204
統計: A(207), B(257), C(4146), D(79), E(0) #1158204
詳解 (共 3 筆)
#1664159
第73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第75條
原條文
液化石油氣製造及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往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以下簡稱檢驗場),依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
新條文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往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以下簡稱檢驗場),依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
105年5月4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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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165
應該是販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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