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依法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不包括下列何種職務?
(A)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
(B)里長
(C)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D)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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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0), B(66), C(103), D(64), E(0) #1483093
統計: A(1520), B(66), C(103), D(64), E(0) #1483093
詳解 (共 10 筆)
#1676685
如果是依第20條第三項的解釋呢??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
說明他所限制國籍的公職根本沒有包括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
技術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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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459
國籍法第2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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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7925
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都允許擔任了
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就一定可以了不是嗎
舉重以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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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1781
再仔細看條文也許就能比較理解唷
國籍法第20條第一項
本文是規定不得擔任公職
但書則說明例外可以擔任的情形
所以但書第一款
我們「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為法所允許
不過回到這題
A選項寫「未」兼任行政職的教師
就是我們要選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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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 20 條
就是我們要選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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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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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9068
(D)鄉長 >>此選項後面有一串字「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0540 全一張 (背面)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戶政 科 目: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 建議阿摩刪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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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6544
請問我看不懂耶?題目是可以擔任下列何者不是嗎?A選項不是應該是要兼任行政主管的教師才是可以擔任的嗎?(國籍法第20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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