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116 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8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多久仍不交付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