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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以下關於我國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之敘述,那一項為錯誤?
(A)設登記儲金以供登記損害賠償之用
(B)基於登記公信力之維護,登記機關對於登記損害賠償所負責任,依我國通說為無過失責任
(C)求償之成立,須以登記之錯誤、遺漏或虛偽對被害人損害之發生具因果關係
(D)損害賠償之範圍包含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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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jojo-0917 國二下 (2014/02/12)
損害賠償,不得超過損害時之價值。
2F
王貞節 高三上 (2015/10/29)
土地法第 68 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3F
丸子 大四下 (2022/11/22)

因為他人行為造成自己損害,在損害範圍內可以向他人請求賠償侵權行為就是其中一個會使被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原因。

損害賠償是指因權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如下:
1.須有侵害的行為:指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2.須相對人受有損害:指相對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但不一定是財物損害。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4.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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