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以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的規定,何者錯誤?
(A)公司募集公司債,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B)倘公司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情事,仍在繼續中,不得發行
公司債,但私募公司債不在此限
(C)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具股權性質的公司債,解釋上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始得為之
(D)公司公開募集發行公司債,應設置受託人,受託人有權查核及監督公司有關公司債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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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75), C(30), D(28), E(0) #926728
統計: A(36), B(75), C(30), D(28), E(0) #926728
詳解 (共 6 筆)
#1431462
(A)§248第 1項
(B)公司債私募僅不受限於§249第2款及§250第2款(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年度課稅後平均淨利,未達預定發行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50%或100%。)
無擔保公司債: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年度課稅後平均淨利,未達預定發行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50%。
有擔保公司債: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事實,尚在繼續中。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年度課稅後平均淨利,未達預定發行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00%。但經銀行保證發行者不在此限。
(D)§255
(B)公司債私募僅不受限於§249第2款及§250第2款(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年度課稅後平均淨利,未達預定發行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50%或100%。)
無擔保公司債: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年度課稅後平均淨利,未達預定發行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50%。
有擔保公司債: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事實,尚在繼續中。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年度課稅後平均淨利,未達預定發行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00%。但經銀行保證發行者不在此限。
(D)§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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