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下列何者正確?
(A)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後,且無其他手段可制止時,經艦(艇)長之合理判斷,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B)為維護執法正當性,即便情況急迫,巡防機關人員應依規定穿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
(C)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遇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時,得使用警棍強
制或制止之
(D)所稱器械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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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5), C(59), D(284), E(0) #402207
統計: A(13), B(25), C(59), D(284), E(0) #402207
詳解 (共 1 筆)
#1364028
B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刀或槍不足以強制或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砲以外之其他器械。第八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使用刀或槍等器械仍不能制止,並經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一、 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 二、 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等重大犯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C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手銬、捕繩:
一、 有抗拒之行為時。
二、 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 ,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時。
四、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D本條例所稱器械,指棍、刀、槍、砲、手銬、捕繩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前項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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