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精神衛生法之規定,嚴重病人在強制社區治療期間,若無延長之必要,原則上不得..-阿摩線上測驗
2F 彭子欣 國三下 (2020/07/22)
第 45 條
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社區治療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 專科醫師診斷仍有社區治療之必要,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 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填具強制社區治療基本資料表、通報表,並檢附嚴重 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事前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 社區治療;強制社區治療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 間,每次以一年為限。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 制社區治療必要者,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應即停止強制社區 治療,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社區治療期滿或審查會 認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之必要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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