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19條:旅行業經核准註冊,應於領取旅行業執照後一個月內開始營業
旅行業應於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懸掛市招。旅行業營業地址變更時,應
於換領旅行業執照前,拆除原址之全部市招。 前二項規定於分公司準用之。
8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申請經營旅行業,應於何時始可於營業處所懸掛市招?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