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會計法有關主辦會計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主辦會計..-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Evan Huang 國三下 (2016/01/12)
第 117 條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
後,不得擅離任所。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
員代辦交代,均仍由該前任負責。
後任接受移交時,應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據移交表或目錄,逐項
點收清楚,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並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
及各該管上級機關。但移交簿籍之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第 118 條
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
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