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幾日內,將執業執照繳交原登記主管機關註銷或收存。逾期未繳交者,由原登記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並通知其所屬公會:
(A)7
(B) 15
(C) 20
(D)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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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217), C(16), D(48), E(0) #3454284

詳解 (共 2 筆)

#6498497
依消防設備人員職業登記辦法 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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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922
又考這個不同法規互相衝突的...
113設備師法規第24題考的是人員法細則若依照人員法細則答案是7天
今年改考執照登記辦法,因此今年的本題答案是15天 bug不修掉一直拿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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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13條(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將執業執照繳交原登記主管機關註銷或收存」

(去年)人員法施行細則第10條(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將執業執照繳回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或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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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該題至少選項沒有15天,今年則是15天跟7天都給你...
明年考兩者規定差幾天(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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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712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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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 第 10 條1 消防設備人員違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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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8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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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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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906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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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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