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照我國公布的「國民法官法」,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抽選為國民法官的民眾,原則上不能拒絕
(B)國民參審法庭由職業法官 3 名與國民法官 6 名共同組成
(C)世界各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採行陪審制的國家是由職業法官單獨決定量刑
(D)我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屬於陪審制
統計: A(108), B(21), C(242), D(405), E(0) #3481081
詳解 (共 3 筆)
(A) 被抽選為國民法官的民眾,原則上不能拒絕→正確,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所以如果符合法定的資格,又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如果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的話,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法§3Ⅱ亦指出,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
(B) 國民參審法庭由職業法官 3 名與國民法官 6 名共同組成→正確,國民法官法§2第四款參照。
(C) 世界各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採行陪審制的國家是由職業法官單獨決定量刑→正確,陪審制為英美法體系國家所活用,其中美國陪審制的適用範圍更廣、更具代表性,美國自1788年制憲建國起,便明文保障刑事陪審。陪審團通常有6至12名陪審員,在刑事案件中判斷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在民事訴訟中,則就被告有無責任做出判斷,至於量刑則最終交由法官裁定。過程中,陪審團完全獨立運行,雖然在聽證過程中不能發問,但有罪、無罪都是陪審員投票結果說了算,握有相當大的權力。
(D) 我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屬於陪審制→錯誤,我國法律體系更貼近歐陸,因此,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及韓國的參審制度與我國的國民法官制度關聯更密切。不同於美國法庭陪審團與法官分工判決,國民法官將與職業法官合議罪刑、量刑。
國民法官法
§2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
二、備位國民法官:指法院視審理需要,依本法選任,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之人。
三、終局評議:指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之程序。
四、國民法官法庭:指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就本法所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之合議庭。
§3Ⅰ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Ⅱ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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