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跟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限制,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 解釋宣告其違憲
(B)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C)我國刑法已將跟追行為入罪化,採司法介入模式,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可向法院聲請 預防性羈押
(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之跟追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 庭裁定
(A)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限制,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 解釋宣告其違憲
(B)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C)我國刑法已將跟追行為入罪化,採司法介入模式,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可向法院聲請 預防性羈押
(D)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之跟追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 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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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8), B(4420), C(543), D(1078), E(0) #2781379
統計: A(658), B(4420), C(543), D(1078), E(0) #2781379
詳解 (共 8 筆)
#5337387
釋字689解釋文(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689)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 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 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 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 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 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 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 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個人在公共領域內隱私權是低的喔!但若是開始受他人違反社會通念的持續監視、觀看法益才需受高度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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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8927
社維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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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0298
請問B選項不是處3千元以下罰鍰嗎,為什麼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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