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34條
應為 受處分三次以上仍再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 三年內再犯
8 依記帳士法第 34 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