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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個人於民國 105 年度以後出售適用新制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者,依現行所得稅法有關持有期間之規定, 下列取得原因,何者不得合併前段持有期間計算?
(A)父子繼承
(B)兄弟遺贈
(C)配偶贈與
(D)父子贈與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
106 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6350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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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421
討論
私人筆記( 2 )
最佳解!
Allan Pan
大二上 (2017/07/24)
所得稅法第14-4條後段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A)或受遺贈(B)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看完整詳解
檢舉
2F
周芬芬
國一下 (2018/06/23)
配偶為什麼可以合併計算?
檢舉
3F
肥喵
國二上 (2018/06/26)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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