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公務人員兼具我國及他國雙重國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A)應撤銷任用,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B)應撤銷任用,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
(C)應撤銷任用,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D)應撤銷任用,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LaLa Chen 大一下 (2014/01/13)
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8 公務人員兼具我國及他國雙重國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A)應撤銷任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