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台北市審計處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 出下列何種作為?
(A)聲請覆核
(B)聲請覆議
(C)聲復
(D)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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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83), C(52), D(1), E(0) #149562

詳解 (共 4 筆)

#2847172
聲復後不服時→聲請覆議(審計法§24)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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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886
第 19 條  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
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通知之日。
審計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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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09

為什麼不是b聲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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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774
審計法 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 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 予覆議。 應該是B"聲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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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44519
未解鎖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審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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