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規定,因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B)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C)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
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D)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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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8), C(44), D(403), E(0) #859023
統計: A(18), B(18), C(44), D(403), E(0) #859023
詳解 (共 1 筆)
#1353493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規定:「
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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