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除繼承外,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多少時間內為之? (A)十五..-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5/27)
土地法 73條
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2.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8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除繼承外,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多少時間內為之? (A)十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