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其地價補償之標準為何?
(A)應按一般徵收當期之市價
(B)應按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
(C)應按鄰近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價
(D)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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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18), C(119), D(1959), E(0) #505894
統計: A(121), B(118), C(119), D(1959), E(0) #505894
詳解 (共 4 筆)
#1124774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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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489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其地價補償之標準,土地徵收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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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040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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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402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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