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為避免道德危險,在複保險中,一方面規定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及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若故意不為通知, 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A)契約解除
(B)契約失效
(C)契約無效
(D)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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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5), C(262), D(7), E(0) #1090339

詳解 (共 2 筆)

#3247062

保險法

第 36 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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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0142
惡意複保險,契約無效惡意超額,契約解除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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