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由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稱作:
(A)風景名勝區
(B)國家公園
(C)觀光地區
(D)風景特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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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 C(23), D(131), E(0) #860607

詳解 (共 2 筆)

#1280366
第 2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 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 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 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 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 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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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671

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 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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