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下列人員如受邀請,何者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B)銓敘部政務次長
(C)考試院院長
(D)司法院院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1), B(2916), C(304), D(165), E(2) #164599

詳解 (共 6 筆)

#121042
大法官釋字第325
 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89
1
#358201

有受立法院備詢義務之對象

1.政府人員<憲法第67條第二項>

 (1)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釋461>

    (2)參謀總長<釋461>

2.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憲法第67條第二項>

 

沒有受立法院備詢義務之對象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如: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釋461>



阿摩線上測驗:http://yamol.tw/exam-99 高普考 線上模擬考測驗憲法-3498.htm#ixzz1vnPC2T2G
69
0
#1332611

質詢跟備詢的主要差異:

質詢:立法院院會開的,質詢對象是行政院院長其各部長級人物,質詢內容是政策的監督。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備詢:由立法院各專業委員會開的,備詢對象是政府機關人員或社會重要人士,備詢內容是技術上的監督。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的人員。

例如:大法官、法官、檢察官、考試委員、保訓會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中選會委員公平會委員通傳會NCC委員,這些備詢的對象


參謀總長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參謀總長以政府人員身分接受備詢)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65
0
#785100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 6 條 本會委員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時,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27
0
#4039120
依憲法第67條,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
(共 1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357351
A為什麼要呢?
1
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99424
未解鎖
有受立法院備詢義務之對象1.政府人員&l...
(共 19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