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對於行經指定公共場所..-阿摩線上測驗
2F Kevin Chen 高二上 (2021/03/13)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請參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第 13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 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注意:兩條法條容易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