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人壽保險保險人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之情形與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保險人因保險費未交付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 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B)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 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 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C)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二為限
(D)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 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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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 C(50), D(11), E(0) #277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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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650
依 保險法第118條: 1.保險人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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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2.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3.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為限。
4.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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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248

百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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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20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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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118 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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