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開..-阿摩線上測驗
2F Sunny Cho 高二上 (2021/08/23)
(A)證交法第25條之一授權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2條:使用委託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一、其委託書用紙非為公司印製。 (B)公司法第177條第三項: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 (C)公司法第177條之二第三項: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D)公司法第177條第四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