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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規定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法定 罰為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A)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B)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C)12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
(D)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Q.. 研一上 (2014/10/17)
第人口販運防制法 二十二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二、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 前項但書規定,於人口販運被害.....看完整詳解
2F
陳家駒 高三上 (2024/02/22)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項所定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項所定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宣傳品、出版品、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之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8 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規定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