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現行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立法院與行政院間有關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與執行的互動關係,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總預算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3 個月送交立法院審議
(B)立法院審議預算時,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亦不得在不變動預算總額下,移動增減個別預算項目內金額
(C)行政院如認立法院的預算案決議窒礙難行而提起覆議,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決議,行政 院必須接受
(D)行政院在施政方針或重大政策變更後,得停止執行法定預算,毋庸向立法院報告或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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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53), C(113), D(1583), E(0) #2456743

詳解 (共 7 筆)

#4272627
釋字520理由書節錄:
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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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0660

回樓上

A選項是依據憲法第59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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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147
為什麼B是對的?立法院只能刪減,不能增加...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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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1948

A選項有問題

預算法第46條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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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2499
(A)選項是不是怪怪的,不是前四個月嗎?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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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6157


回5F

(B)立法院審議預算時,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亦不得在不變動預算總額下,移動增減個別預算項目內金額 

意思沒錯啊 不得移動增減 你可能看太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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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580

(A)有關何時將預算案送至立院,有2條法律規定,預算法規定較嚴格而憲法則較為寬鬆

預算法第46條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憲法第59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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