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 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最長於多久期間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A)6 個月
(B)1 年
(C)2 年
(D)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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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2), C(117), D(9), E(0) #533795
統計: A(14), B(22), C(117), D(9), E(0) #53379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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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 70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四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二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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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4271
第 70 條(已修正)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 款、第十八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五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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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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