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鰥夫甲育有乙丙丁三子。乙娶戊女為妻,育有一子己,戊女目前正懷孕三個月;丙娶庚女為妻,育有一子辛,另依法收養壬女。某日,甲乙出遊,不幸遇難同時死亡。經查甲遺有三千萬財產;而乙則遺有債務兩百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的繼承人為丙、丁及己與戊女腹中之胎兒
(B)甲乙同時死亡,依據現行民法規定,甲的遺產應由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C)丙、丁兩人各分配甲的遺產一千萬元
(D)乙之繼承人應為戊、己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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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8), B(266), C(468), D(1071), E(11) #1528274
統計: A(518), B(266), C(468), D(1071), E(11) #1528274
詳解 (共 10 筆)
#2157400
民法第7條
胎兒已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答案是三人(配偶戊、戊之胎兒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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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063
代位繼承是指由孫輩的人來繼承喔~
並不是只有一個人可以繼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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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173
A錯在哪呢?
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B)甲乙同時死亡,依據現行民法規定,甲的遺產應由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代位繼承
那請問既然代位繼承了,乙之子己可以分到,那戊肚子裡面的寶寶也是乙的,如果將來非死產,不能代位繼承乙的應繼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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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757
A選項沒錯
依民法第7之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又依民法第1140之規定,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因此甲遺產的繼承人本為乙丙丁,但乙死亡
由代位繼承人,己以及戊女腹中之胎兒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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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837
D的部分腹中胎兒不是也要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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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344
(B)甲的遺產基本上是 乙 丙 丁 都可以繼承 但乙死了 所以 乙的變成代位繼承
甲的遺產 能繼承的人是 乙丙丁 和 乙的代位兒子和寶寶
解釋有錯請糾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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