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下列何者不屬登記機關應為「逕為登記」之場合?
(A)因土地登記錯誤而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新登記後所為之塗銷登記
(B)因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機關於辦理塗銷登記後所為國有土地登記
(C)基地號因地籍圖重測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D)登記機關因建物全部滅失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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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 C(3), D(3), E(0) #3407517
統計: A(19), B(1), C(3), D(3), E(0) #3407517
詳解 (共 2 筆)
#7179708
(A) 因土地登記錯誤而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新登記後所為之塗銷登記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8 條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8 條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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