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條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8.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阿摩線上測驗